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玟蒂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18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玟蒂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李玟蒂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 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二、經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宋松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秋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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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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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轉讓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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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4年 │
│ │徒刑1月15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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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95年11月18日採尿回溯96│95年11月11、12日 │95年10月28日 │
│ │小時內某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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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 │
│年度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7838號 │95年度偵續字第337號、9│ │
│ │ │5年度偵字第27134、2715│ │
│ │ │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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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同左 │
│後├──┼───────────┼───────────┼───────────┤
│事│案號│96年度簡字第374號 │99年度重上更㈢字第151 │同左 │
│實│ │ │號 │ │
│審├──┼───────────┼───────────┼───────────┤
│ │判決│96年5月31日 │99年9月23日 │同左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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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同上 │最高法院 │同左 │
│定├──┼───────────┼───────────┼───────────┤
│判│案號│同上 │99年度台上字第7671號 │同左 │
│決├──┼───────────┼───────────┼───────────┤
│ │確定│96年6月15日 │99年12月9日 │同左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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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㈠編號所示之罪之刑,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02號裁定減刑。│
│ │㈡編號所示之罪之刑,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重上更㈢字第151號刑事判 │
│ │ 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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