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91號
TPHM,100,聲,191,2011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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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玉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0年執聲付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玉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玉蘭因竊盜等案件,經台灣台北地 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431號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 3年4月確定。於96年12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100年1 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 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0年1月18日法矯司字第1000001942 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彭政章
法 官 莊明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韻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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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