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政府採購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抗字,100年度,91號
TPHM,100,抗,91,2011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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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91號
抗 告 人 三京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畢貹䑬原名畢孟訓.
選任辯護人 江東原律師
      趙文銘律師
      林育丞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100年1月3日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4號),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原審法院認 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 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50 條第1項、第362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送達文書,除本章有 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62條亦 有明定。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之規定,送達於住居 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 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又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 會僱用之管理員,其所服勞務包括為公寓大廈住戶接收文件 ,性質上應屬全體住戶之受僱人(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 225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㈠上訴人即抗告人三京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抗告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原審於 民國99年10月29日以98年度訴字第144號判決後,判決正本 於99年11月15日送達於抗告人位於臺北市松山區○○○路○ 段38之1號18樓之1之登記營業所,因未獲會晤應受送達人, 由上址愛琴海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員郭有恆收受,並於同日 送達抗告人之代表人畢貹䑬(原名畢孟訓)在臺北市士林區 ○○○道3段125巷5弄15之3號2樓之住所,由該址之白雲山 莊管理委員會管理員何俊毅收受,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 查詢資料、抗告人送達證書、抗告人之代表人畢貹䑬戶籍查 詢資料、畢貹䑬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五第125、167 、167-1、168頁),抗告人之上訴期間應自原審判決送達日 之翌日即99年11月16日起算,又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 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抗告人營業所位於臺北市松 山區,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轄區,而向原審為訴訟行為,毋 庸加計在途期間2日,故抗告人至遲應於99年11月25日前提 起本件上訴始為合法。惟抗告人遲至99年12月29日始具狀聲



明上訴,有蓋有原審收狀日期章戳之「刑事補正聲明上訴程 式狀」附卷可稽。㈡抗告人雖稱:其代表人畢貹䑬於99年11 月24日提出之「刑事聲明上訴狀」(下稱聲明上訴狀),係 代表抗告人聲明上訴,上訴人除同案被告畢貹䑬外,尚包括 抗告人云云(見原審卷五第192頁正面)。惟查,抗告人之 代表人即同案被告畢貹䑬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 原審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兩罰規定,另對抗告人科處罰金 刑,是抗告人與其代表人畢貹䑬各自分別為本件之被告。而 畢貹䑬於99年11月24日提出之聲明上訴狀,於狀首記載「上 訴人即被告畢貹䑬(原名畢孟訓)」,狀內載明「為被告涉 犯政府採購法及槍砲彈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明上訴」,狀末 「具狀人」欄記載「畢孟訓」,並蓋用畢貹䑬於第一審之選 任辯護人之印文;嗣於99年12月17日提出之「刑事上訴理由 狀」(下稱上訴理由狀),於狀首記載「上訴人即被告畢貹 䑬(原名畢孟訓)」,書狀內容提及抗告人,係記載「上訴 人及三京公司」(見該上訴理由狀第8頁),狀末「具狀人 」欄則記載「畢貹䑬」及蓋用選任辯護人印文,有卷附該聲 明上訴狀、上訴理由狀可稽。足徵前揭聲明上訴狀、上訴理 由狀並未以抗告人為上訴人,狀末「具狀人」欄亦未記載抗 告人,難認已表明為抗告人上訴之意旨,是畢貹䑬聲明上訴 之效力,並未及於抗告人。抗告人既未聲明上訴,不生其聲 明上訴程式欠缺應予補正之問題,是抗告人於99年12月29日 狀稱補正聲明上訴程式云云,殊無足採。又抗告人於原審並 未選任辯護人,僅同案被告畢貹䑬個人選任辯護人,有原審 卷附委任狀可稽(原審卷一第206頁、卷二第86-2頁),抗 告人雖於原審判決後之99年12月29日選任於上開聲明上訴狀 、上訴理由狀具名之律師為第一審辯護人,並於99年12月30 日向原審呈遞委任狀,惟原審之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 上訴;選任辯護人應提出委任書狀,前項委任書狀,於起訴 前應提出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起訴後應於每審級提出於 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46條、第30條定有明文。本件業經原 審於99年10月29日宣示判決,原審之審級即告終結,抗告人 於原審審級終結後始提出委任書狀,自無從發生於第一審選 任辯護人之效力,不得逕認上開聲請上訴狀、書狀係辯護人 為抗告人之利益提出上訴。㈢綜上所述,抗告人遲至99年12 月29日始聲明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 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二、抗告意旨略以:
(一)依原審98年9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記載:「法官問辯護人 :是否同時受大海公司、三京公司之委任?辯護人江律師



答:庭後再補具大海公司、三京公司之委任狀」等語,是 原審已接受辯護人於該日庭期為抗告人辯護,未補具委任 狀,屬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但書規定得補正之事項,原審 未命補正,逕認抗告人未選任辯護人,顯有違誤。況依原 審歷次筆錄,均未見有抗告人對原審之任何問題及證據之 調查表示意見,倘認抗告人於原審未選任辯護人,豈非原 審所踐行之訴訟程序未賦予抗告人答辯之機會?原裁定理 由與實際上接受辯護人為抗告人辯護之事實,顯然矛盾。 再者,依據辯護人於原審提出之「98年9月25日答辯狀」 、「99年7月28日辯護意旨狀」、「99年12月17日上訴理 由狀」內,均有抗告人實質答辯之內容,足證抗告人確有 委任辯護人,辯護人亦有於歷次書狀中為抗告人辯護。(二)抗告人與其代表人畢貹䑬既共同委任辯護人於原審為渠等 辯護,則辯護人於99年11月24日之聲明上訴狀,即係為渠 等聲明上訴,且抗告人之代表人畢貹䑬及辯護人於原審99 年12月29日詢問時,亦均表明亦有為抗告人聲明上訴之意 ,雖辯護人於上開聲明上訴狀僅列抗告人之代表人姓名, 然參酌司法院釋字第306號解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 第2985號判決意旨,此等上訴法律程式之欠缺,非不得補 正,而抗告人為法人,其法律行為均應由自然人代表為之 ,抗告人代表人畢貹䑬既代表聲明上訴,應認已合法補正 上訴之法定程式。原審駁回抗告人之上訴,顯然於法有違 ,懇請鈞院撤銷原裁定云云。
二、經查: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提起上訴,應以 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 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 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50條第1項 、第362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 案件,經原審判決後,判決正本於99年11月15日分別合法 送達於抗告人及其代表人收受,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 查詢資料、抗告人送達證書、抗告人之代表人畢貹䑬戶籍 查詢資料、畢貹䑬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五第125 、167、167-1、168頁),抗告人遲至99年12月29日始提 出「刑事補正聲明上訴程式狀」於原審法院,表明上訴之 旨,有原審收狀日期章戳附於上開書狀可稽,其上訴已逾 10日之法定上訴期間。
(二)又按法人與自然人為不同之權利主體,兩者所享之權利或 所負之義務應屬個別,不得混為一體。是本件同案被告畢 貹䑬固兼為抗告人之代表人,然因其本身亦為被告,與抗



告人於本案為不同之訴訟主體,其於訴訟程序進行中,如 係以抗告人代表人身分為訴訟行為,自應以抗告人名義為 之,始為適法。查,被告畢貹䑬雖於99年11月24日提出聲 明上訴,並於同年12月17日提出上訴理由狀,補正上訴理 由,有上開聲明上訴狀、上訴理由狀各1件在卷可參,然 上開書狀均係被告畢貹䑬於原審之辯護人以畢貹䑬之名義 所提出,此觀其狀首記載「上訴人即被告畢貹䑬(原名畢 孟訓)」,狀末「具狀人」欄記載「畢孟訓」,並蓋用畢 貹䑬於原審之選任辯護人之印文等情自明,再細繹書狀內 容,除將被告畢貹䑬自稱為「上訴人」外,於論及抗告人 時,均以「三京公司」表示,而非以「上訴人」稱之,是 以書狀文字用語之記載,顯然係將畢貹䑬與抗告人在訴訟 上之地位分別論述,無從窺得有代表抗告人以上開書狀一 同聲明上訴之意思。是上開99年11月24日之聲明上訴狀、 99年12月17日之上訴理由狀,均係辯護人以被告畢貹䑬之 名義,為其個人聲明上訴所為之訴訟行為,無從據以認定 抗告人亦有以上開書狀聲明上訴,亦即姑不論抗告人於原 審是否曾合法選任辯護人,縱認抗告人於原審與畢貹䑬已 委任相同之辯護人,亦難認其辯護人曾以上開書狀為抗告 人提起上訴。而抗告人既未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自不 生其上訴程式欠缺,應予補正之問題,此與司法院釋字第 306號解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985號判決意旨所 示:被告之辯護人,已具狀為被告聲明上訴,僅未於上訴 狀內表明以被告之名義上訴,或該辯護人之委任程式有欠 缺,屬上訴程式之欠缺,非不可補正,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之情況,顯然有別,自無從比附援引。
(三)從而,抗告人上訴已逾上訴期間,原審以抗告人上訴逾期 ,裁定駁回上訴,經核並無不合。抗告人仍執前詞,主張 已於法定期間聲明上訴,而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 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劉秉鑫
法 官 白光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廖鴻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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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