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05年度,48號
KSDM,105,重訴,48,20170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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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4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珍昌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上列一人之
代 表 人 陳清鏗
被   告 鮮到家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上列一人之
代 表 人 陳進旺
被   告 陳建霖
      翁姿蕙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蔡桓文律師
上列被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5 年度偵字第18655 號、105 年度偵字第23868 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珍昌冷凍食品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事實欄㈠),科罰金新臺幣貳佰萬元。又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之加工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事實欄㈡),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又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之加工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事實欄㈢),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叁佰陸拾萬元。玄○○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事實欄㈠),處有期徒刑叁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㈠⒑、編號㈠⒕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之加工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事實欄㈡),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之加工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事實欄㈢),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
鮮到家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事實欄㈣),科罰金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黃○○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事實欄㈠),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之加工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事實欄㈡),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又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事實欄㈣),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㈡⒏、㈡⒐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捌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
宇○○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事實欄㈣),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事實欄㈠),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及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珍昌冷凍食品有限公司因(事實欄㈠所示)犯罪行為人實行違法行為,而取得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零柒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珍昌冷凍食品有限公司所有如附件所示C、E、G項中,經標示「逾期」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鮮到家有限公司所有如附件所示D項中,除編號121 之「野生劍蝦」部分以外,其他經標示「逾期」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背景事實
珍昌冷凍食品有限公司(下稱珍昌公司)於民國95年10月4 日經核准設立,經營國際貿易業及水產品批發業等業務,營 運處所在高雄市○鎮區○○○○路00號1 樓,由玄○○為登 記暨實際負責人。未○○自97年9 月11日起,在珍昌公司擔 任副課長職務,負責出納、應收帳款、收存支票、電腦進銷 貨登記、協助點貨及對帳等業務。胡文華(已經檢察官緩起 訴處分)自99年起,在珍昌公司擔任會計。乙○○(已經檢 察官緩起訴處分)自101 年起,在珍昌公司擔任倉儲管理課



課長。卯○○(已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自104 年起,在珍 昌公司擔任內勤出貨員工,負責繕打出貨資料之業務。宙○ ○(已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自105 年7 月1 日起,在珍昌 公司擔任送貨司機。
鮮到家有限公司(下稱鮮到家公司)於102 年1 月30日成立 ,亦經營水產品、食品批發業及零售業等業務,實際營運處 所在高雄市○鎮區○○○○路00號2 、3 樓,即上址珍昌公 司營運處所樓上,登記暨實際負責人並由前述珍昌公司之採 購協理黃○○兼任。宇○○玄○○之子,在鮮到家公司擔 任業務經理,負責鮮到家公司在網路部分之銷售業務。F○ ○(綽號小馬,已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自104 年11月起, 在鮮到家公司任職,負責倉儲管理業務。
㈢I○○(已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為水產加工業者,並向金 內冠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承租加工廠(下稱金內冠加工廠 )。己○○(已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係址設雲林縣○○鄉 ○○村000 號之承軒水產行負責人,二人於後開時地分別接 受珍昌公司委託處理海鮮加工業務。
二、玄○○、黃○○、宇○○、未○○均明知為保障食品衛生安 全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不得銷售、加工逾有效日期之食 品,詎其因經營及執行珍昌公司、鮮到家公司上開食品銷售 業務,為求將逾期之冷凍海鮮食品順利銷出以規避損失,而 有如下行為:
玄○○、黃○○、未○○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 所有而詐欺取財,及犯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 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105 年1 月 間起,或以單純指示,或進而親自率同與渠等有前開共同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珍昌公司員工胡文華、乙○○、卯○○ 、宙○○等人,接續多次將該公司存放在冷凍庫內之逾期海 鮮食品搬出至常溫空間,並持美工刀割除原廠外箱上標示之 效期後放回,繼而於出貨前再更換新紙箱以為掩飾之方式, 實施詐術,用為混充正常品並防止客戶前來公司或購買貨物 時發現該逾期情事,以販售過期海鮮食品予不知情之盤商, 使該等客戶因陷於錯誤,以為係正常商品而予購買並交付財 物如附表所示,共計以此方式為珍昌公司詐得新臺幣(下 同)1,620,573 元(嗣後經部分被害人退貨而實得1,580,07 8 元,然不影響其詐欺取財已經既遂之事實)。茲其以此欺 妄方式,將過期海鮮食品販售予下游盤商供轉售不特定人食 用之手段、內容,誤導消費者依個人對健康風險之評估,而 實際判斷並掌握食品安全食用期間之主觀條件及能力,除造 成不特定之消費者於食用後,因該等海鮮食品本身變質產生



之毒素、細菌孳生產生之毒素及大量細菌孳生進入人體,而 引發腸胃炎、神經症狀、食物過敏甚至休克,及因大量細菌 孳生進入人體而產生菌血症,甚至危及生命之敗血症等危險 外,並可預期不乏有老人、幼童、孕婦、病中、病後,及其 他體質虛弱者在內之廣大不特定社會消費大眾,均曝露在因 誤判而食用於身體不堪承受之逾期食品風險下,危險猶高, 均已達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程度。 ㈡玄○○、黃○○為掩飾後開水產食品已經逾期之事實,共同 基於犯加工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 虞罪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104 年8 月間起,將珍昌公 司已過期之蝦類產品(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尚贅載柳葉魚,於 具體引據附表之內容則無,顯係誤載),接續送往高雄市 ○鎮區○○○○路00號之金內冠加工廠,以每公斤10元至20 元之代價,委託欠缺水產或食品加工保存相關專業教育訓練 之人I○○,以將整箱過期之冷凍蝦仁解凍、加膨發劑發泡 、白蝦去殼(去頭)、蝦仁割背後,再行急速冷凍並分裝成 小包裝之方式加工。I○○亦預見該受託處理者可能為逾期 食品,仍以縱令所預見為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意思,與渠2 人共同基於上開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著手加工行為,完 成後,則將已經該等加工方式去除或掩飾可供辨識、判斷新 鮮程度特徵表現之水產食品,送回珍昌公司待售如附表所 示。茲其以此將過期海鮮食品重新加工,去除並掩飾諸此水 產原本可供辨識及判斷新鮮與否之物理特徵、表現之方式, 使人無法正確判斷、辨識,以達其繼續混充供人類食用之正 常食品,免於因汰除、賤售而受損失之手段、內容,不僅誤 導消費者依個人對健康風險之評估,而實際判斷並掌握食品 安全食用期間之主觀條件及能力,客觀上猶令該等原已過期 之冷凍食品因此無益之加工過程,無端增加脫離冷藏並曝露 在細菌易於孳生之常溫不良保存環境之機會,除將造成不特 定之消費者於食用後,因該等海鮮食品本身變質產生之毒素 、細菌孳生產生之毒素及大量細菌孳生進入人體,而引發腸 胃炎、神經症狀、食物過敏,甚至休克,及因大量細菌孳生 進入人體而產生菌血症,甚至危及生命之敗血症等危險外, 並可預期不乏有老人、幼童、孕婦、病中、病後,及其他體 質虛弱者在內之廣大不特定社會消費大眾,均曝露在因誤判 而食用於身體不堪承受之逾期食品風險下,危險猶高,已達 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程度。
玄○○為掩飾後開水產食品已經逾期之事實,基於犯加工逾 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之犯意, 於105 年6 、7 月間,接續將珍昌公司所有之已過期白蝦商



品運至承軒水產行,以每公斤25元之代價,委託己○○以將 過期白蝦解凍後,剝殼包裝之方式加工。己○○亦預見該受 託處理者可能為逾期食品,仍以縱令預見為真亦不違背其本 意之意思,與玄○○共同基於上開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 著手加工行為。完成後,則將已經該等加工方式去除或掩飾 可供辨識、判斷新鮮程度特徵表現之水產食品,送回珍昌公 司待售如附表所示。茲其以此將過期海鮮食品重新加工, 去除並掩飾諸此水產原本可供辨識及判斷新鮮與否之物理特 徵、表現之方式,使人無法正確判斷、辨識,以達其繼續混 充供人類食用之正常食品,免於因汰除、賤售而受損失之手 段、內容,不僅誤導消費者依個人對健康風險之評估,而實 際判斷並掌握食品安全食用期間之主觀條件及能力,客觀上 猶令該等原已過期之冷凍食品因此無益之加工過程,無端增 加脫離冷藏並曝露在細菌易於孳生之常溫不良保存環境之機 會,除將造成不特定之消費者於食用後,因該等海鮮食品本 身變質產生之毒素、細菌孳生產生之毒素及大量細菌孳生進 入人體,而引發腸胃炎、神經症狀、食物過敏,甚至休克, 及因大量細菌孳生進入人體而產生菌血症,甚至危及生命之 敗血症等危險外,並可預期不乏有老人、幼童、孕婦、病中 、病後,及其他體質虛弱者在內之廣大不特定社會消費大眾 ,均曝露在因誤判而食用於身體不堪承受之逾期食品風險下 ,危險猶高,已達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程度。 ㈣黃○○、宇○○共同基於詐欺取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及犯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 罪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105 年4 月起,夥同與渠等有 前開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員工F○○、陳美端(未據 檢察官起訴),共同將鮮到家公司已逾期之冷凍海鮮食品除 去效期標籤並分裝成小包裝,再以標籤打印機製作印有不實 效期,並具有其業務上製作文書性質之新標籤,貼在商品上 行使之方式,以為詐術,用為混充正常品,使不知情之盤商 及消費者因陷於錯誤而予購買並交付財物如附表所示,共 計以此方式為鮮到家公司詐得6,432 元。茲其以此欺妄方式 ,將過期海鮮食品販售予下游盤商供轉售予不特定人食用之 手段、內容,誤導消費者依個人對健康風險之評估,而實際 判斷並掌握食品安全食用期間之主觀條件及能力,除造成不 特定之消費者於食用後,因該等海鮮食品本身變質產生之毒 素、細菌孳生產生之毒素及大量細菌孳生進入人體,而引發 腸胃炎、神經症狀、食物過敏甚至休克,及因大量細菌孳生 進入人體而產生菌血症,甚至危及生命之敗血症等危險外, 並可預期不乏有老人、幼童、孕婦、病中、病後,及其他體



質虛弱者在內之廣大不特定社會消費大眾,均曝露在因誤判 而食用於身體不堪承受之逾期食品風險下,危險猶高,已達 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程度。
三、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據報,於105 年7 月20 日,持本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指揮警方在珍昌公司、鮮到 家公司、金內冠工廠、承軒水產行執行搜索而查獲,扣得如 附表所示證物,並配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高雄 市政府衛生局執行稽查,由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行政封存如附 件所示問題食品(含逾期及未標效期食品,嗣有部分已經衛 生局放行)。
四、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報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供述證據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定有明文 。本判決後開引用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資料,已經檢察 官、被告及辯護人於審理期日同意為證據使用(本院卷㈠第 175 頁),是其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 4 或其他傳聞法則例外之情形,亦經本院審酌該證據作成之 情況,既無違法取得情事,復無證明力明顯過低等情形,以 得供做法院判斷事實之依據為適當,認為均有證據能力,得 為證據。
二、非供述證據
卷附採證照片係以機械方式,利用光學物理及數位顯像原理 留存並呈現之影像,非經人之觀察、記憶輾轉表述所得,不 具供述證據之性質,無「傳聞證據排除法則」之適用,依其 內容及客觀呈現狀態,復無證據可認有何偽造、變造或違法 取得情事,並與公訴意旨指述之事實有關聯性,應認有證據 能力。
貳、實體部分
(壹)被告及辯護人之辯解及辯護要旨
一、被告玄○○及珍昌公司部分
㈠事實欄㈠相關部分
⒈被告珍昌公司於104 年底有將臺灣白蝦(熟)產品的箱子以 美工刀割除日期,但一直放在倉庫內並未售出,直到3 月後 才換箱或送去承軒加工做蝦仁,後者也已銷毀並未售出,絕



非所有逾期品都割除日期再換箱。被告玄○○沒有印象下達 割紙箱日期再換箱的指令,直到7 月20日檢警來搜索時,才 知道公司冷凍庫前有割過日期的舊紙箱,公訴意旨就此部分 所為之指述絕非事實。(本院卷㈠第56頁、本院卷㈡第122 頁)
⒉被告玄○○承認有換箱子、有割除外箱日期、販售逾期品( 按:與前開⒈所述矛盾)及白蝦製作蝦仁。但是在筆錄方面 ,因為製作筆錄當天只問有沒有,筆錄內容與我們實際講的 差異很大。(本院卷㈠第171 頁)
⒊本件逾期品之銷售額為109 萬元2,757 元,與起訴書所載金 額不同,因搜索時,有些產品根本來不及提出進貨證明(國 內產品)與產品輸入許可通知(國外進口產品),更因倉庫 內若有一件管理不良的逾期品,其同規格的產品也因此全部 被認為是逾期產品出貨。有些已是「銷貨退回」之狀態,意 即客戶已經退貨了,但仍經列入清單內,此應剔除,另有些 商品其實並未逾期,但也被列在清單內,亦應剔除。(本院 卷㈠第56頁、第57頁、第152 頁反面、本院卷㈢第101 頁) ⒋被告珍昌公司沒有詐欺的犯意,也沒有蓄意販賣逾期品之意 圖。本次被搜索庫存103 年之前進口貨品,逾期品數量極少 ,大部分為庫存管理不良,積壓在棧板下方。證人A蓄意誣 指被告珍昌公司,其所拍攝過期品照片,大都在該公司3 號 庫左方後面堆放過期品之區域。嗣因104 年開始景氣變差, 被告珍昌公司於104 年底推出促銷活動促銷熟白蝦即期品, 這些產品均未離開-24 ℃之超低溫冷凍庫,較政府規定之-1 8 ℃更低溫,產品品質無虞。促銷的價格會有打折的活動7 折~5 折,促銷這些品質合格的即期品,惟因客戶下訂單, 至客戶收貨之期間有某些產品會過期,為避免客戶之困擾, 公司會換成白箱,這是業界的默契,並無詐騙客戶的犯意。 這些賣出去的產品,品質無虞,事發後各地衛生局的流向調 查並無任何客訴,客戶也都簽和解書。詐欺係以詐術使人陷 於錯誤而造成損失,被告玄○○及珍昌公司並無意使用詐術 讓客戶購買上開產品,故無詐欺或偽造文書之犯行。(本院 卷㈠第57頁、第58頁)
⒌被告珍昌公司在被搜索前,有部分管理不良的逾期品,積壓 在棧板下但不知道處理的程序,並沒有報廢掉。經衛生局與 衛福部官員告知公司要成立逾期品專用倉庫,珍昌公司在今 年8 月13日才依規定另闢逾期品專用庫。(本院卷㈠第192 頁)
⒍被告未○○、玄○○、黃○○,與胡文華、卯○○、宙○○ 等人平時從未參與換空白箱之行為。105 年7 月12日是客戶



臨時要求出貨,倉儲人員臨時找人幫忙,被告未○○剛好路 過與熟識司機在附近聊天並未接近現場;被告玄○○剛好要 外出,而臨時下來幫忙,是此生第一次參加換箱的工作;被 告黃○○與胡文華從未參與改箱子,而卯○○與宙○○是臨 時被倉儲拜託支援幫忙的。並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之犯意、 連絡及行為。(本院卷㈠第58頁、本院卷㈡第123 頁、第12 4 頁)
㈡事實欄㈡相關部分
⒈白蝦仁到金內冠加工(解凍整片蝦仁成單隻,再單隻IQ包冰 ),從104 年8 月4 日至105 年6 月30日止共354 件去加工 ,全部都是合格品,有產品輸入許可證明可查。到金內冠加 工之草蝦剝蝦仁,於105 年5 月30日有53件草蝦(起訴書附 表㈠金內冠加工部分),確實部分為逾期品,但也有正常品 ,外觀有黑頭現象其實是自然良品,但客人都偏好紅頭外觀 ,不喜歡黑頭外觀。在冷凍設備條件良好的-24 ℃恆溫凍結 下,這些品質是良好的,我們堅信這些產品品質合格對人體 無害;從雲林衛生局檢驗白蝦及剝殼後的蝦仁合格,可以證 明被告所言。(本院卷㈠第59頁、第173 頁、第177 頁、本 院卷㈡第124 頁、第125 頁)
⒉有53件承認,有354 件否認。金內冠加工廠白蝦仁的部分, 是符合標準的產品製作,草蝦加工的部分53件這是白蝦製作 蝦仁不合法的部分,也不是全部都是逾期品,有些是蝦子外 觀不良,有黑頭的情形,但都是在保存期限內。而且我們加 工的蝦子,雲林衛生局有檢查蝦及蝦仁,都是合格的產品, 因為我們確信這些東西,在我們零下20度的冷凍庫保存的非 常好。裡面有部分的蝦子逾期,有部分黑頭,就是客戶不要 的我們會去製作蝦仁,因為臺灣消費者的習慣,我們因應市 場需求這部分就去作蝦仁,就是把頭去掉,那部分只是頭破 掉,並不是不好的,而且有黑頭才表示沒有二氧化硫漂白。 我的意思是消費者看東西都看外觀,是東西是好的,但就是 不要買,但是在合格期限內沒有逾期我們就拿去作蝦仁。( 本院卷㈠第171 頁、第173 頁、第177 頁) ㈢事實欄㈢相關部分
送至己○○(承軒水產行)加工之白蝦作成蝦仁之事,是部 分逾期品,部份是蝦頭有黑頭現象之正常品。惟經雲林衛生 局配合搜索並檢驗,品質都合於標準。本於對品質合格之確 信,因此會以較低價售出,並無使用詐術使客戶陷於錯誤而 購買該產品,上述草蝦及白蝦剝成蝦仁後因含逾期品在內, 這些蝦仁已被封並於11月18日銷毀。(本院卷㈠第60頁、本 院卷㈡第125 頁)




㈣對人體健康影響相關部分
⒈被告珍昌公司於105 年10月14日將白蝦產品送SGS 實驗室測 試,測試結果均為新鮮度良好之產品。本案中被查封之越南 白蝦(102 年10月1 日製造,105 年9 月30日到期),於10 6 年3 月3 日經由高雄市衛生局分六批各抽驗一盒,使用衛 生局公文袋封存後由被告自行送SGS 檢驗,檢驗結果皆全數 未檢出組織胺並且鮮度皆符合食品安全衛生規範,從多次、 多批、其他不同產品、不同檢驗單位的檢驗結果得以證明珍 昌公司逾期產品販售及加工對人體並無傷害之虞。(本院卷 ㈡第1 頁、第24頁、第122 頁、第123 頁、第155 頁) ⒉德國等工業先進國家,對於尚未變質的食品被當作「過期品 」丟掉,正研擬新方案對於可保存較久的食品,將只標示生 產日期,讓消費者自行判斷可否使用。農委會報告也有“世 界各國都公認-18 ℃是冷凍食品的基準保存溫度,優存溫度 越低的話保存期限也更長”的說法。台大食品科技研究所孫 璐西教授表示“若為有效期限較長的包裝食品,在保存良好 的情況下,過期時間不超過百分之十都仍可食用”。而本公 司倉庫與外租倉庫的溫度都在-24 ℃恆溫下,保存條件良好 ,保存效果更好,而本公司之逾期品,有經衛生單位檢查合 格,可證該等產品在倉儲條件良好下其品質無危害人體健康 之虞。(本院卷㈠第61頁、本院卷㈡第122 頁、第123 頁) ㈤犯罪所得相關部分
被告等人因販售逾期品之犯罪所得,於105 年8 月24日經衛 生局核對,共計120 萬9,180 元(珍昌120 萬2,748 元,鮮 到家6,432 元),非起訴書內的301 萬9,967 元。若以10月 25日解封後,珍昌公司的逾期品之銷售額應為109 萬2,757 元,鮮到家6,432 元,共計為109 萬9,189 元。(本院卷㈠ 第64頁、第176 頁、本院卷㈡第122 頁、第127 頁、本院卷 ㈢第101 頁)
二、被告黃○○、宇○○及鮮到家公司部分
㈠被告黃○○否認曾指示、或授權證人乙○○將前揭產品外箱 原廠效期以美工刀割除並放回冷凍庫之行為。(本院卷㈠第 141 頁、第171 頁、本院卷㈢第100 頁) ㈡委託金內冠加工係因客戶需求,網購都是以小包裝販售,並 無過期,不是逾期品才去加工包裝。(本院卷㈠第141 頁、 第172 頁、第173 頁、第176 頁、第177 頁、第178 頁) ㈢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查獲鮮到家公司如起訴書附件A-1 至A- 8 之販售過期產品部分,金額47,094元,其中A1實際銷售金 額為4,691 元,非起訴書附件A1所載16,042元,A5實際銷 售金額為1,288 元,非起訴書附件A1所載2,300 元。A-8



野生劍蝦已經高雄市衛生局查證係為未過期產品,並予以解 封,因此扣除野生劍蝦部分,疑似販售過期品金額為6,432 元,是以此部分起訴書所載內容亦有誤。又起訴書附件A- 1 至A-8 所載金額計算及逾期與否認定有誤,其中A-1 至A- 7 各筆,檢察官誤將總價當成「單價」計算。(本院卷㈠第 141 頁、第152 頁反面、第172 頁、第173 頁、第176 頁、 本院卷㈡第122 頁)
㈣被告鮮到家公司不賣過期產品,有更改標籤日期,但都在原 始大包裝的日期內,因為欲賣給網購消費者均須分裝為小包 裝以利方便使用,乃指示員工將大包裝分裝成小包裝販賣, 並更改日期部分也係在原始保存期限範圍內,故須更換日期 標籤,其上所載保存期限為使消費者快速食用,故小包裝之 有效期限均改為原有效日期的一半,並非起訴書所載惡意詐 騙消費者,使消費者食用過期產品等語,並提出LINE群組對 話及會議紀錄為證。(本院卷㈠第142 頁、第178 頁、本院 卷㈡第126 頁、本院卷㈢第101 頁反面、第102 頁) ㈤鮮到家公司冷凍庫的過期品僅係倉管疏失,未將冷凍櫃內之 存貨定時盤點,逾期及疑似逾期的不合格品僅612 公斤,公 司倉庫庫存有600 多萬,可以證明鮮到家公司存並非專門購 買逾期品銷售。鮮到家103 年開始營運僅2 年,冷凍食品及 冷凍調理食品的保存期限皆為2 年,且當初向供應商進貨時 ,產品都是最新製造,且近半年都還有陸續採購各產品,絕 無購買逾期品之事。為稽核品質,也透過第三方公正檢驗單 位SGS 抽樣檢驗。營運至今從未接獲任何消費者客訴因產品 造成任何一筆消費糾紛或食用安全問題,且網路平台的退貨 比例少之又少,非常注重消費者食用安全及品質(本院卷㈠ 第93頁、第142 頁)
㈥過期海鮮如有不新鮮,如起訴書所載將可能對人體消化系統 、內分泌系統及排泄系統產生變化,惟被告鮮到家公司至目 前為止尚未接獲客戶客訴因食用公司產品而造成消費糾紛, 且在MOMO網路平台的銷售/退貨比例也是少之又少,可知鮮 到家公司並非起訴書報導所述之惡意廠商,專買過期產品再 販賣給消費者(本院卷㈠第142 頁、第143 頁) ㈦衛生局查扣鮮到家公司庫存29件小鱈魚逾期(104/9 月), 但珍昌賣給鮮到家時並未逾期,只是鮮到家營運之初生意未 如預期,放在倉庫導致逾期,且已在衛生局監督下全數銷毀 。衛生局查扣鮮到家公司庫存逾期品項:佛跳牆、秋刀魚片 、蒲燒鯖魚、玉米布丁酥、卡拉脆片、裹粉魚排等都是分裝 減半的保存日期,且不是向珍昌購買的,並不是如檢舉人所 說都向珍昌採購過期品販賣。(本院卷㈡第126 頁)



㈧被告黃○○已經不在珍昌公司,在樓下珍昌公司有辦公室, 因為被告黃○○103 年就成立鮮到家公司,當時認為在珍昌 公司做得好好的,在鮮到家公司不用位置,有什麼不懂都隨 時可以跟員工討論,叫他們做事情,只是轉達的角色,幫陳 總把事情做好,沒有別的意思。(本院卷㈢第100 頁) ㈨當初保七訊問的方式,就被告宇○○有講的部分都沒有記載 ,沒有講的部分反而用下面的都承認,要被告宇○○也承認 。所以在保七訊問時所記載的並不是被告宇○○的意思。當 晚保七總隊第三中隊包裹式問訊方式,又僅准被告及其他員 工等,為「有」或「沒有」之回答,並以若不承認會被收押 威嚇,以致有部分事實被冤枉,以致實際之情形無法呈現。 (本院卷㈠第92頁、第172 頁、第173 頁、第178 頁、本院 卷㈡第121 頁、第122 頁、第126 頁、本院卷㈢第100 頁、 第101 頁正、反面、第102 頁)
㈩(續前項)被告等人於106 年3 月6 日出具的「刑事辯護意 旨狀」,其第二段提及「並以若不承認會被收押威嚇,以致 有部分事實被冤枉,以致實際之情形無法呈現」等語,被告 等人非就證人之陳述爭執其任意性,故不再爭執此點。(本 院卷㈡第152 頁)
被告鮮到家確有逾期品,是由被告宇○○及同事一起吃或分 送給親朋好友,並無改標籤之事,且他們都相信在零下24℃ C 冷凍產品的品質保證,絕無詐欺意圖及行為,是倉管未落 實先進先出的疏失,未將冷凍庫內之存貨定時盤點,被查封 逾期及疑似逾期的產品金額不到一萬元。鮮到家雖有更改產 品標籤之事實,但無蓄意販售逾期品詐欺消費者或違反食安 法之意圖,僅因極少部分產品因管理不善逾期,亦和消費者 達成和解且無任何客訴或安全問題;因網路業非常競爭,被 告宇○○又負責程式開發網站等繁忙工作,並未深入了解或 參與分裝倉儲作業,也剛至鮮到家上班一年多,許多產品還 在摸索階段。(本院卷㈠第93頁)
證人馮冠章個性很緊張,經常忘東忘西,三、五天就問一樣 的問題,被告宇○○有跟他說過為何保存期限可以還原一年 的原因,也有跟他講過合約的問題,但是他腦筋常常轉不過 來。(本院卷㈢第100 頁)
衛生局來查時,鮮到家公司的逾期品都放在一樓,不是都混 在一起,被告宇○○當時就有要做到將逾期品都放在同一個 地方,這樣才不會有誤拿的情形。(本院卷㈢第100 頁反面 )
三、被告未○○部分
㈠被告未○○從未做過以美工刀割除外箱原廠效期之事,但知



道有換紙箱。(本院卷㈠第54頁、第172 頁、第176 頁) ㈡未○○在珍昌公司僅負責出納、應收帳款、收支票、電腦進 銷貨登記、協助點貨及對帳等業務,其工作內容與出貨打單 (是卯○○的工作)與本件更改換箱子部分無關,僅因當日 檢警蒐證時路過在場與貨運公司人員聊天。(本院卷㈠第54 頁、第173頁 、本院卷㈢第101 頁正、反面)四、辯護人之辯護意旨
㈠加重詐欺部分
⒈所謂詐欺行為,必須是施用詐術、使他人陷於錯誤,且非單 純民事違約之問題。本件起訴犯罪事實,就是被告等人有無 販賣逾期食品行為,就被告與買方而言,雙方均是對於食品 本身進行買賣契約之要約與承諾,買方交付金錢並獲得商品 ,其個人總資產並無減少,在概念上顯然與刑法詐欺罪之「 將本人之物交付」的要件有間;再就賣方即被告等人而言, 被告等人亦是將買方指定商品出售並交付予買方,並無所謂 「施用詐術」之行為發生,縱或認為商品有逾保存期限之情 事,惟此乃民法第200 條給付物品質優劣之問題,本質上僅 是民事上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之賠償責任。
⒉被告珍昌公司只有台灣白蝦(熟)之產品大約26、27箱有割 除日期而已,而且都放在倉庫內並未售出,並非所有逾期品 都割除效期,自亦無詐欺之犯意。退萬步言,縱認販賣逾期 食品之行為構成詐欺行為,則這裡的「詐術」,顯然正是指 「販賣逾期食品」之行為,既然如此,顯見販賣逾期食品在 本質上已含有詐欺性質,不應再另行論以詐欺罪,否則即是 重複評價。(本院卷㈠第152 頁反面至第154 頁反面、第17 3 頁、第174 頁、本院卷㈡第123 頁、第124 頁、本院卷㈢ 第101 頁正、反面)
㈡違反食安法部分
本件就算有逾期,但是逾越期限都只有一點點,並沒有存放 好幾年的狀況,而且鈞(本)院有發函數個機關,回函都強 調冷凍食品的保存重點在在保存環境,絕大部分保存條件政 府法令規定都在零下18度,但是本件保存條件是零下24、25 度,甚至比政府要求的還高。雖然所有機關函覆都表示只要 是逾期都不排除有風險,但是從結果論來看,本件並沒有發 生任何狀況,所有消費者身體狀況都OK,從結果論可以發現 本件情節並非重大。(本院卷㈢第102 頁)
五、被告提出之相關證據
泰國及台灣熟白蝦銷售狀況表(他卷㈠第233 頁至第234 頁 )、五洲查封庫存的重量表(他卷㈠第235 頁、第236 頁) 、退貨統計表(他卷㈠第241 頁至第243 頁)、和解書26份



(偵卷㈢第6 頁至第31頁)、品質確認書(偵卷㈢第32頁)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8 月9 日高市衛食字第10536066 900 號函(偵卷㈢第33頁、第34頁)、105 年8 月24日珍昌 冷凍食品公司報告書(偵卷㈢第35頁、第36頁)、逾期品10 4 年7 月21日至104 年12月31日之銷售額列表暨相關資料( 偵卷㈢第37頁至第55頁)、銷貨單(偵卷㈢第56頁)、鮮到 家悔過書、銷售紀錄暨賠償和解回函及相關單據(偵卷㈢第 57頁至第88頁)、對帳單3 紙(偵卷㈢第89頁至第91頁)、 消費者問卷評價表(偵卷㈢第92頁)、捐贈資料(偵卷㈢第 93頁至第98頁)、永安之家兒童回信(偵卷㈢第99頁)、10 5 年珍昌公司經營管理會議記錄暨即期品列表(偵卷㈢第14 8 頁至第150 頁)、逾期品專用倉庫照片2 幀(偵卷㈢第15 1 頁、第152 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10月19日高市 衛食字第10537891400 號行政裁處書(偵卷㈢第153 頁至第 157 頁)、鮮到家會議紀錄(本院卷㈠第95頁、第96頁)、 鮮到家LINE群組對話擷取畫面2 幀(本院卷㈠第97頁、第98 頁)、合約附件(本院卷㈠第99頁至第102 頁)、鱈魚有效 期外箱、外包裝照片暨相關銷貨單、入出庫單、網頁販售資 料(本院卷㈠第103 頁至第115 頁)、鮭魚有效期外箱、外 包裝照片暨相關送貨單、入出庫單、網頁販售資料(本院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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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和興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好家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好佳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起司達人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珍昌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詮中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富海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珠海水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迅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鮮到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