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9年度,150號
ULDV,99,除,150,2011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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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李世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蘇紋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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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5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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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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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堯溢企業有限公司黃│兆豐銀行斗六分行 │99年5月31日 │12,350元 │104395 │ │
│ │榮華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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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堯溢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