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507號
原 告 許文吉
許誠煌
許順發
許益豪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麗梅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添培
被 告 王漢昌
王漢平
王麗盡
15號5樓
王素女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王漢昌、王漢平、王麗盡、王素女應就被繼承人王文為於坐落雲林縣麥寮鄉○○段一○八九、一○九○、一一一四、一一一五、一一四三、一一四四、一一四五地號土地,以王文為為抵押權人,許義為債務人,許聚良為設定義務人,於民國六十六年以雲西麥字第○○一四○七號收件登記,債權範圍全部,設定債權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存續期間自民國六十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六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止,設定權利範圍全部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 等人將坐落雲林縣麥寮鄉○○段1089、1090、1114、1115、 1143、1144、1145地號土地上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係屬 因不動產物權涉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本院自 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王漢昌、王漢平、王麗盡、王素女等人經合法通知,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 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三、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但擴張或減縮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
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請求「判決原告許 文吉、許誠煌、許順發、許益豪共有坐落雲林縣麥寮鄉○○ 段1089、1090、1114、1115、1143、1144、1145地號等七筆 土地,被告(王文為之繼承人)於民國66年5 月21日所設定 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60 萬元之抵押權登記應予塗 銷」。嗣於99年12月23日具狀變更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四 人應將坐落雲林縣麥寮鄉○○段1089、1090、1114、1115、 1143、1144、1145地號土地,設定權利範圍全部,設定債權 本金最高限額160 萬元之抵押權(收件字號:66年雲西麥字 第001407號,債權範圍全部,債務人許義,抵押權人王文為 ,存續期間自66年4 月28日起至69年4 月28日止)於辦理繼 承登記後予以塗銷」,為聲明之擴張,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 5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揆諸前揭說明,應屬合法,合 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緣坐落雲林縣麥寮鄉○○段1089、1090、1114、 1115、1143、1144、1145地號等七筆土地為原告四人共有, 每人應有部分均為四分之一,上開七筆土地前於66年間,以 王文為為抵押權人,許義為債務人,許聚良為設定義務人, 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設定債權本金最高限額160 萬元,存 續期間自66年4 月28日起至69年4 月28日止,設定權利範圍 全部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而上開抵押權設定迄今已逾20年, 上開七筆土地所擔保之債權之請求權已因屆滿15年而罹於時 效,而上開抵押權自請求權時效完成迄今,已逾5 年而未實 行,是上開抵押權應已歸於消滅。又上開七筆土地之抵押權 人王文為已於78年7 月2 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王漢昌、 王漢平、王麗盡、王素女等四人,為此,依法訴請被告等人 就上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王漢昌、王漢平、王麗盡、王素女等人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繼承系統表、 戶籍謄本等為證,被告等人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反對之陳述,堪信原告之 主張為真正。按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以抵押 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 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民法第125 條、第88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抵押權所定存 續期間業已屆滿,而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亦已因15年間不 行使而消滅,被告等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 年間未實行其抵
押權,依民法第880 條規定,抵押權應已消滅。又按,因繼 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 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民法第759 條定有明文。本件抵押權人於抵押權消滅前已死 亡,被告王漢昌、王漢平、王麗盡、王素女為其繼承人,未 為繼承登記,為貫徹上開法條規定之本旨,自應由被告王漢 昌、王漢平、王麗盡、王素女就該抵押權先辦理繼承登記後 ,再予以塗銷。準此,原告以上開七筆土地上之抵押權業已 消滅為由,請求被告等人將上開七筆土地上之抵押權設定登 記,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