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繼字第946號
聲 請 人 許寶貴
楊人仰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楊鴻文(男、民國○○年○○月○○日生、國
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雲林縣北港
鎮○○里○ 鄰○○路100 號)於99年11月02日死亡,開具遺
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
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
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
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三、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