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號
債 務 人 康宸堉即康茹嵐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債 權 人 保證責任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黃燕龍
代 理 人 陳憶如
債 權 人 花旗(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 理 人 陳培峻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王光民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上列當事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受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康宸堉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9年度消債更字 第10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 份在卷可 參。又債務人確有每月平均收入約新臺幣(下同)26,000元 左右等情(已加計業務獎金、午餐津貼),復有債務人所提 出之瑞塔科技有限公司99年度1 月至11月薪資所得明細表足 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
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 ,除第1 期因列計債務人保險解約金,共計清償45,000元外 ,餘每期均清償15,000元,分96期清償,總清償金額為1,47 0,000 元,清償成數為43.525%。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 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一)債務人聲請更生時,除薪資所得外,名下僅有安泰人壽 保險2 份、保證責任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之股票200 股,有債務人98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可稽。另其聲請更 生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為598,659 元,扣除必要支出 後(以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9,829 元計),餘額 為362,763 元,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受償總額1,470,000 元。又揆其所有股票為零股 ,價值不高;債務人已將保險解約所得納入清償方案可 知,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當不致過低。 (二)再債務人前所陳報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雖達13,600元( 含房租5,500 元),然經本院勸諭後,已願縮衣節食將 每月支出降為9,829 元,則以債務人每月清償15,000元 ,尚自願將保險解約所得30,000元加入清償方案觀之, 債務人雖未將每月餘款悉數用於清償,但本院考量債務 人所領之獎金、津貼等並非固定,甚有無獎金,實際僅 領取22,000元左右等情,不宜強令債務人必將餘款分毫 不差用以履行更生方案,且債務人為提高清償金額,自 願將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延長為8 年,足徵債務人確有履 行更生方案之誠意,且對債權人已屬有利。
三、另本件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理由,無非係以債務人還款 成數過低;其陳報之生活費用過高;債務人應兼職增加收入 ,以提高還款金額等語為由。惟:
(一)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係在使陷於經濟上困難之消費者 ,得依該條例清理債務,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 利義務,並重建其經濟生活,是原則上應以債務人自力 所能獲得之固定收入做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清償成 數並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復查債務人前所陳報 之生活費用,雖高於臺灣省每人每月生活費標準,然為 能履行更生方案,債務人已願恪盡所能,將生活費用限 縮為每月9,829 元,則其生活程度已屬合理。 (二)債務人能否於正職工作外,另為兼職以增加收入,常因 債務人有無額外之工作時間、身體狀況能否負荷等所需 考量之因素而具高度不確定性,為確保更生方案具備可 行性,實不宜強將此種不確定因素納入作為更生方案是
否公允、適切之參考。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 可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 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 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 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
┌───────────────────────────┐
│更生方案內容 │
├───────────────────────────┤
│1.債務人應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月起開始履行更生方案。 │
│2.債務人應於如下分配表所示之債權數額及債權比例主動於每│
│ 月15日前向債權人清償,分8 年,共計96期;連續2 期未繳│
│ 納即視為全部到期。 │
│3.債務總金額:3,377,320 元。 │
│4.清償總金額:1,470,000元。 │
│5.清償比例:43.525% │
├───────────────────────────┤
│更生清償分配表 │
├───────┬────┬────┬────┬────┤
│ 債權人 │債權金額│債權比例│ 第1期 │第2 期至│
│ │ (元) │ │ │第96期 │
├───────┼────┼────┼────┼────┤
│日盛國際商業銀│ │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582,896 │17.259% │ 7,767 │ 2,589 │
├───────┼────┼────┼────┼────┤
│保證責任嘉義市│ │ │ │ │
│第三信用合作社│936,220 │27.721% │ 12,474 │ 4,158 │
├───────┼────┼────┼────┼────┤
│花旗(臺灣)銀│ │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166,789 │4.939% │ 2,223 │ 741 │
├───────┼────┼────┼────┼────┤
│遠東國際商業銀│ │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222,028 │6.574﹪ │ 2,958 │ 986 │
├───────┼────┼────┼────┼────┤
│台新國際商業銀│ │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567,410 │16.801% │ 7,560 │ 2,520 │
├───────┼────┼────┼────┼────┤
│中國信託商業銀│ │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132,870 │3.934% │ 1,770 │ 590 │
├───────┼────┼────┼────┼────┤
│永豐商業銀行股│ │ │ │ │
│份有限公司 │135,261 │4.005% │ 1,803 │ 601 │
├───────┼────┼────┼────┼────┤
│良京實業股份有│ │ │ │ │
│限公司 │633,846 │18.768% │ 8,445 │ 2,815 │
├───────┼────┼────┼────┼────┤
│ │ │ │ │ │
│ 合 計 │3,377,32│100.000%│ 45,000 │ 15,000 │
│ │0 │ │ │ │
│ │ │ │ │ │
└───────┴────┴────┴────┴────┘
附表二: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1、不得為奢侈、浪費之行為。
2、不得為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
3、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4、不得為購買不動產之行為。
5、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飛行器、輪船及住宿四星級以 上飯店之行為。但因職務所需且由任職機關或團體支付者不 在此限。
6、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活動。7、不得為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等)之相關行為。8、不得駕駛超過50萬元以上之車輛。但因營業謀生必要者,不 在此限。
9、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各縣市最低生活標 準。
10、每人每月房屋租金不得逾4,000 元,每戶每月不得逾10,000 元。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11、除維持生計之必要外,不得購買或消費1,000 元以上之商品 或服務。
12、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明細並保留收據或憑證,以供法院 定期查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