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8號
ULDV,100,補,8,2011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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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號
原   告 蘇添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文生即資友企業社等2 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50,29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6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培煌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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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