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號
原 告 蘇添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文生即資友企業社等2 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50,29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6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培煌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