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報公司清算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0年度,3號
ULDV,100,司司,3,2011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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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司字第3號
聲 請 人 吳聲祥即秉均農產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秉均農產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 96年11月30日經經濟部以經授中字第09635337010 號函予以 廢止登記在案,並經股東臨時會選任聲請人吳聲祥為清算人 ,是檢附相關文件聲請呈報清算人,並請求准予備查云云。二、經查,按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第83條第1 項、第79條規定, 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 向法院聲報;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 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非 訟事件法第178 條第2 項規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附具 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及清算人資格之證明。 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 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 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查,本 件聲請人業檢具經濟部廢止登記函、秉均農產有限公司變更 登記事項卡、99年12月22股東臨時會議事錄(選任清算人) 、清算人願任同意書等件為證,已符合上揭法條之規定。從 而,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予備查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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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吳聲祥即秉均農產有限公司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秉均農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