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9年度,826號
ULDM,99,訴,826,2011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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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2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溫健任
      柯大鵬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1
27號),業經簡式審判程序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
處,爰命於民國100 年2 月16日下午3 時30分於本院刑事第一法
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鍾世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雪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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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