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羈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偵聲字,100年度,13號
ULDM,100,偵聲,13,2011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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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偵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鵬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羈押,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鵬舉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鵬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 2 款、第3 款之規定,並於民國99年12月8 日偵查中經本院 訊問被告後,裁定准予羈押在案。茲因原羈押之原因業已消 滅,聲請人已先行釋放被告,乃依法聲請撤銷羈押等語。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偵查 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 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4 項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4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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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