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工程債權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430號
ULDV,90,訴,430,2002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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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三○號
  原   告 嘉一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展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債權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確認寶樹營造有限公司對被告有新台幣捌拾貳萬玖仟壹佰玖拾伍元之債權存在。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十五分之二十三,餘由原告負擔。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確認寶樹營造有限公司對被告之工程債權在新台幣(下同)八十二萬九
   千一百九十五元及執行費六千四百五十一元之範圍內存在。
(二)陳述:訴外人寶樹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樹公司)積欠原告鋼筋貨款八十
   二萬九千一百九十五元,前經原告供擔保向鈞院聲請就債務人即訴外人寶樹公
   司對被告展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外人光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斗六綠藻廠(
   以下簡稱光璧公司)之債權於上述金額之範圍內實施扣押,經鈞院以民國(下
   同)九十年六月十一日雲院祺民執全已決字第九十—八六九號執行命令,禁止
   債務人寶樹公司收取對第三人即被告展成公司、訴外人光璧公司之工程應收債
   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詎料被告竟於收受執行命令後
   之法定期間內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否認債務人寶樹公司對其有工程款債權存
   在,原告爰遂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訴請確認債務人寶樹
   公司對第三人即被告之工程款債權八十二萬九千一百九十五元及執行費用六千
   四百五十一元之債權存在。
(三)證據:提出本院九十年六月十一日雲院祺民執全已決字第九十—八六九號執行
   命令影本、本院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民事執行處通知影本、合約書、錄音帶內
   容譯文各一件、使用執照三件為證,並聲請傳訊證人吳政霖及聲請向財政部財
   稅金融資料中心調取寶樹公司對被告於八十九年及九十年度請款銷項統一發票
   記錄。
二、被告方面:
(一)聲明:認諾原告之請求。
(二)陳述:訴外人寶樹公司對被告公司之債權即尚未給付之工程款為一百九十三萬
   六千六百六十五元,另外訴外人寶樹公司以永達營造有限公司所承建之部分尚
   有工程款三百五十二萬九千三百五十四元未請領。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舊法)第二百四十七條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
  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
  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
  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縱其所求確認者為他人間之
  法律關係,亦非不得提起。最高法院四十二年台上字第一0三一號判例著有明文
  。查:原告未提起本訴前,被告即第三人否認債務人寶樹公司對其有工程款債權
  存在,是該筆工程款債權是否存在,在私法上之地位不明確,非提起本訴,原告
  在法律上之不安狀態無法除去,而且此項不安狀態得藉由此確認判決除去,故本
  件原告訴請確認訴外人寶樹公司對被告有工程款債權存在,有確認利益,合先敘
  明。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寶樹公司對被告有上開八十二萬九千一百九十五元工程款債權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九十年六月十一日雲院祺民執全已決字第九十—八六九號
  執行命令影本、本院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民事執行處通知影本、合約書、錄音帶
  內容譯文各一件、使用執照三件為證,並有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九十年十二月十
  一日資五字第九0一七0一00號統一發票查核資料清單一件在卷可稽,復為被
  告所自認,自堪信為真實。
三、又按強制執行之費用,以必要部分為限,由債務人負擔,並應與強制執行之債權
  同時收取。前項費用,執行法院得命債權人代為預納。強制執行法第二十八條定
  有明文。經查:原告尚訴請確認有執行費用六千四百五十一元存在一節,揆諸上
  開法條及判例意旨,該執行費用雖經原告預納,但本質上仍應由債務人即寶樹公
  司負擔,債權人即原告僅為使強制執行程序得以進行而代為預納,故此部分原告
  在私法上之地位尚無受侵害之危險,自無確認利益,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被告對本院九十年六月十一日雲院祺民執全已決字第九十—八六九號
  號扣押命令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
  定起訴確認訴外人寶樹公司對被告工程債權存在,應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從而,原告訴請確認債務人寶樹公司對被告有八十二萬九千一百九十五元之
  債權存在,即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原告訴請確認執行費六千四百五十一元存
  在,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但書,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陳宏卿
~B法   官 陳秋如
~B法   官 柯志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張瑛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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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一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達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樹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