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崔玉麟即大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崔玉麟(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竹市○區○○路二段196 號8 樓)為大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大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 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陳稱大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暐公司)清 算程序業已完結,並於民國99年11月30日召開董事會決議選 任崔玉麟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大暐公司第一屆第 八次董事會議事錄、簽到簿、簿冊保管清冊、同意書、身分 證影本各1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9年 度司司字第31號呈報清算終結卷宗,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 ,爰依首開法條規定,指定崔玉麟為大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 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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