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25號
MLDV,100,訴,25,2011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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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5號
原   告 林長吉
被   告 國有財產局新竹分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 年1 月6 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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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