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48號
MLDV,100,補,48,2011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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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8號
原   告 徐黃月媚
參 加 人 徐振光
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7,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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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