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9號
MLDV,100,補,19,2011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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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9號
原   告 曾國權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榮錦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房屋(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南庄鄉○村○ 鄰○○路8-
  5 號)之房屋稅籍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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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