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5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被 告 林綉桂
林昌淡
傅龍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499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2,3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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