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劉俊怡
被 繼 承人 劉福彬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劉福彬(男,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銅鑼鄉
中平村27鄰中興一街8 之20號5 樓)之子,被繼承人於民國
99年10月30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
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
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三、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
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劉福彬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 記 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