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9年度,867號
MLDM,99,訴,867,20110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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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訴字第8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錦棟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起訴案號:99年度撤緩偵字第185 號
),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1 月13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一法
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蓓雯
           書記官 徐一夫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林錦棟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 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林錦棟朱憲駿(另案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係位在苗栗縣頭 份鎮○○路1370-2號「歡合護膚」店及位在苗栗縣頭份鎮○ ○里○○路36號「東東護膚」店(前名:「戀戀護膚坊」) 之股東及負責人,林吳金(另案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先自民 國96年10月初起,至「歡合護膚」店擔任現場經理,與朱憲 駿共同輪班,後自97年2 月1 日起至同年3 月底,受朱憲駿 指示至「東東護膚」店擔任現場經理,與林省政(另案提起 公訴)共同輪班,而自97年6 月起,即由林錦棟在「歡合護 膚」店與朱憲駿共同輪班;其4 人竟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 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自96年10月初 某日起至97年10月9 日查獲時止,共同媒介張蘭玉陳氏綢 等不特定女子,分別在「歡合護膚」店與「東東護膚」店內 ,與不特定之男客進行俗稱「全套」之性交行為(即由男客 將生殖器官插入女子之生殖器,直至射精完畢)及「半套」 (即由女子以手或口交方式按摩男客生殖器官,直至射精完 畢)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其收費方式為「全套」1 節(50分 鐘)收費新臺幣(下同)2,800 元、「半套」1 節(50分鐘 )收費2,000 元,由客人依交易內容向當時當班之朱憲駿林吳金林錦棟林省政支付上開費用後,再由朱憲駿、林 吳金、林錦棟林省政按日計酬,依上開女子接客次數,支 付其「全套」每次1,600 元、「半套」每次1000元之薪資, 朱憲駿林吳金林錦棟林省政則分別從中抽取1,200 元 、1,000 元以營利。嗣於97年10月9 日下午1 時許,經警持 搜索票前往「歡合護膚」店、「東東護膚」店搜索,並扣得



如附表所示之物,查獲上情。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231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 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 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徐一夫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徐一夫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第1項
(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品 │數量 │證據資料 │
├──┼──────┼─────┼───────────────┤
│ 1 │帳簿 │3本 │扣押物品目錄表2張(97年度偵字 │
├──┼──────┼─────┤第5416號卷第59至60頁) │
│ 2 │歡合護膚96年│13張 │ │
│ │10月至97年9 │ │ │
│ │月份月報表 │ │ │
├──┼──────┼─────┤ │




│ 3 │東東護膚97年│9張 │ │
│ │2月至97年9月│ │ │
│ │份月報表 │ │ │
├──┼──────┼─────┤ │
│ 4 │歡合護膚97年│30張 │ │
│ │5月份日報表 │ │ │
├──┼──────┼─────┤ │
│ 5 │歡合護膚97年│31張 │ │
│ │6月份日報表 │ │ │
├──┼──────┼─────┤ │
│ 6 │歡合護膚97年│31張 │ │
│ │7月份日報表 │ │ │
├──┼──────┼─────┤ │
│ 7 │歡合護膚97年│31張 │ │
│ │8月份日報表 │ │ │
├──┼──────┼─────┤ │
│ 8 │歡合護膚97年│29張 │ │
│ │9月份日報表 │ │ │
├──┼──────┼─────┤ │
│ 9 │歡合護膚97年│8張 │ │
│ │10月份日報表│ │ │
├──┼──────┼─────┤ │
│ 10 │商業本票 │1張 │ │
│ │THNO010395 │ │ │
│ │(曾秋華、面│ │ │
│ │額3萬元) │ │ │
├──┼──────┼─────┤ │
│ 11 │空白借據 │19張 │ │
├──┼──────┼─────┤ │
│ 12 │陸佩玲、謝喜│1份 │ │
│ │郎身份證影本│ │ │
│ │(正反面) │ │ │
├──┼──────┼─────┤ │
│ 13 │歡合護膚營業│1張 │ │
│ │事業登記證影│ │ │
│ │本 │ │ │
├──┼──────┼─────┤ │
│ 14 │保險套 │3包 │ │
├──┼──────┼─────┤ │
│ 15 │商業本票 │1張 │ │




│ │THNO010396(│ │ │
│ │陳明生、面額│ │ │
│ │3萬元) │ │ │
├──┼──────┼─────┤ │
│ 16 │商業本票 │1張 │ │
│ │THNO010397(│ │ │
│ │劉天翔、面額│ │ │
│ │1萬5千元) │ │ │
├──┼──────┼─────┤ │
│ 17 │商業本票 │1張 │ │
│ │THNO010398(│ │ │
│ │陳添鴻、面額│ │ │
│ │4萬元) │ │ │
├──┼──────┼─────┤ │
│ 18 │商業本票 │1張 │ │
│ │THNO075151(│ │ │
│ │陸佩玲、面額│ │ │
│ │3萬元) │ │ │
├──┼──────┼─────┤ │
│ 19 │商業本票 │1張 │ │
│ │THNO075155(│ │ │
│ │黃建雄、面額│ │ │
│ │3萬元) │ │ │
├──┼──────┼─────┼───────────────┤
│ 20 │東東美容護膚│1本 │扣押物品目錄表1張(97年度他字 │
│ │8至10月份營 │ │第479卷第199頁) │
│ │業日報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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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