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093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郭智發
被 告 郭智元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
度執聲沒字第13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智元違反竊盜案件,前經檢察官 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由具保人郭智發於民 國97年6 月27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 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之規定,聲請沒入 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是以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 逃匿中為其要件。如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惟於尚未裁定沒 入保證金之前,業經緝獲歸案或到案執行,即不可再謂其係 逃匿,自亦不得裁定沒入保證金。
三、查本案被告郭智元前雖經本院檢察官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 案執行,而具保人郭智發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 案接受執行等情,固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書及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 報告、保證金收據影本各1 份附卷可稽,惟聲請人於民國99 年12月10日為本件聲請,而迄至99年12月27日始繫屬於本院 之際,被告嗣即於99年12月15日即入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 服刑,此有前揭聲請書、本院收狀戳印文、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憑,是被告既已入臺灣臺中監 獄苗栗分監而無逃匿之事實,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沒入具 保人之保證金,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