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交訴字第4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七
輔 佐 人 何潮華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何七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 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許蓓雯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玲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