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657號
KSDM,105,訴,657,20170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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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5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岱廷
指定辯護人 黃暘勛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
度偵字第1701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侯岱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侯岱廷(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傳喚未到 ,復拘提無著,經通緝到案,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 重大,且係經通緝到案,又前已有因本案遭通緝之紀錄,有 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1 第1 項第1 款之事由,並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06 年5 月 19日起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另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提被告執行有 期徒刑6 年10月、3 月,被告已於106 年6 月9 日入監執行 ,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 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則被告既因 另案入監執行,已無逃亡之虞,原羈押原因即為消滅,應予 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賴建旭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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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