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3號
HLDV,100,除,3,2011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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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除字第3號
聲 請 人 葉錫泉即尚可鋼鋁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勝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簽發 ,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花蓮分行為付款人、面額新台幣25 ,047元、發票日期99年1月31日第SV0000000號支票一紙,業 經鈞院以99年司催字第3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 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云 云。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 新聞紙」「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 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 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 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本院99年司催字第31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並於99 年4 月27日送達於聲請人,惟聲請人並未於送達後20日內將 上開裁定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遲至99年10月22日方刊載於 台灣新生報,依上開規定,已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其 於本件主張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而聲請判決宣 告該支票無效自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劉雪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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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勝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