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受監護宣告 之財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0年度,12號
HLDV,100,家聲,12,2011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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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鍾賢
聲 請 人 鍾錦坤
上列聲請人陳報受監護宣告人鍾錦水財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聲請人二人請至本院填寫受監護人鍾錦水之財產清冊切結書
  ,並蓋用聲請人二人之印鑑章,併附上聲請人二人之印鑑證
  明。
 ㈡提出受監護人鍾錦水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清單為證據,
  如有利息,應另提出受監護人鍾錦水之存摺以供查明存款金
  額為何(因本件聲請人誤提為聲請人二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
  戶財產清單,故應補正)。
二、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蓮茹(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
  312)。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官  吳韻馨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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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