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清算人就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99年度,4號
TTDV,99,司司,4,2011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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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4號
聲 請 人 昶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張愛
上列聲請人陳報清算人就任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記錄。
二、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正本、印鑑證明正本。
三、清算開始時,清算人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縱無
  資產,仍應造具財產目錄)。
四、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
五、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
  明。
六、清算人就任後,3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
  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並聲明逾期不申報,不列入清
  算之報紙正本(宜記載申報債權之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若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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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昶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