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家補字第5號聲 請 人 張光華上列聲請人因選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 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芷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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