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00年度,5號
TTDV,100,司家補,5,2011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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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家補字第5號
聲 請 人 張光華
上列聲請人因選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依非訟事
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 1,000元。茲依非
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芷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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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