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8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宋麗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叁仟貳佰肆拾壹元,及其
中之新臺幣柒萬壹仟捌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因向債權人申辦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
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務編號:00000000000000),累積
迄今共積欠款項新臺幣93,241元整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拒不 清償,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 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依雙方約 定,債務人並應給付債權人如主文所示之利息,此有約定條 款足稽,故一併請求。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鶴鵬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