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4號
TTDV,100,司促,34,2011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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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4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 理 人 羅漢璇
債 務 人 羅桂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柒佰伍拾捌元,及其
  中之新臺幣伍萬零貳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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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