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0年度,43號
ULDM,90,附民,43,20020131,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五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
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卅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康 樹 正
     法   官 蔡 碧 蓉
                       法   官 廖 國 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顏 錦 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卅一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