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7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庭君
債 務 人 謝子華即昂謝淑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叁仟陸佰肆拾肆元,
及其中之新臺幣貳拾叁萬肆仟捌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九年
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
一計算之利息,及加計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叁佰元,連續
延滯二個月,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叁佰元,連續延滯三個
月,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
取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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