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725號
TNDV,99,訴,1725,2011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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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25號
原   告 宗群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旭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麗莊開發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05,579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3,46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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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宗群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