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237號
TNDV,99,訴,1237,20110126,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37號
原   告 志南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南
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律師
被   告 結進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瑞昌
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吳文淑律師
      張明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整,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親自到庭。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李杭倫
法 官 侯明正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1/1頁


參考資料
結進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志南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