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155號
TNDV,99,訴,1155,2011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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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55號
上訴人 即 原告 李宜勳
訴 訟 代 理 人 郭沛騰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99年11.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人
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肆拾玖萬柒仟陸佰壹拾參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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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