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99年度,358號
TNDV,99,婚,358,20110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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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婚字第358號
原   告 潘美妙
訴訟代理人 楊淑惠律師
被   告 王臺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6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王壹慶」記載,應更正為「王臺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貞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鄭隆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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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