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3號
TNDV,100,補,3,2011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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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號
原   告 謝惠瑛
      王立善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元璧
原   告 林碧娥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02,000
元(即本院95年度執字第50513號強制執行事件,投標人李婉慧
參與本院拍賣債務人王元壁所有坐落臺南縣仁德鄉○○段158地
號土地及地上未保存登記建物之拍定總金額),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41,6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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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