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9年度交聲字第559號
移送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
異議人即
受處分人 邱雅蓁原名邱小峰.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台南監理站民國99年4 月15日所為
之裁決處分(處分案號:嘉監南字第裁74-SK0000000號)聲明異
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營偵字第一二四六號侵占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其程序。
理 由
一、按交通法庭對於聲明異議案件,涉及犯罪嫌疑者,得在刑事 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其程序,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 1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之刑事案件部分受處分人即異議人邱雅蓁(下稱 異議人)因第三人謝仰能涉犯侵占罪嫌疑,原由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營偵字第1246號案件偵辦中(尚未 確定),異議人是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規定 ,涉及該刑事案件第三人謝仰能是否涉犯侵占罪嫌,爰諭知 在該侵占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其程序。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7條第2 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交通法庭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明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