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選訴字,100年度,6號
TNDM,100,選訴,6,2011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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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選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福水
選任辯護人 王建強律師
      王盛鐸律師
      蔡文斌律師
被   告 謝方翠花
      鄭敏秀
      林聯春
被   告 王詹漸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許雅芬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張銘晃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謝福水謝方翠花鄭敏秀林聯春王詹漸等因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坤芳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梅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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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