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60號
TNDM,100,聲,160,2011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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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佳榮 28歲民.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
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只,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合計共貳點壹陸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 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查獲 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柯佳榮前因施用毒品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執行完畢 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 963號、99年度毒偵字第12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 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資查考 。
㈡上開案件中扣案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結晶粉末2包,係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原臺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員 警於99年6月22日(聲請書誤載為23日)上午7時許在被告位 於臺南市下營區紅厝里(原臺南縣下營鄉紅厝村)紅毛厝38 號之住處查獲被告持有乙情,有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 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上開扣案白色結晶粉末2包經送往高 雄市立凱旋醫院以化學呈色法初步篩檢,再以氣相層析質譜 儀確認鑑定分析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餘淨重合計共2.161公克乙節,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99年9月2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400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 書1張附卷可考,是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誤,揆諸首揭 說明,聲請人前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上開甲基安 非他命之包裝袋2只,因原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 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勢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析離, 亦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號函



可供參佐,是前開包裝袋2只自仍應與上開毒品一併沒收銷 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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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