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50號
TNDM,100,聲,150,2011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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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簡子裕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0年度執聲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簡子裕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簡子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 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鄭文祺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尹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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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