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0年度,45號
TNDM,100,簡,45,2011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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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建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99年度偵字第1294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本件宜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吳建明共同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非法營業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又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非法營業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又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非法營業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又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非法營業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又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非法營業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一有關「並扣得吳建明陳冠閎所有之上開電 子遊戲機四台(含IC板八塊)及代幣二百七十二枚。」應更 正「並扣得吳建明陳冠閎所有之上開電子遊戲機五台(含 IC板八塊)及代幣二百七十二枚。」;犯罪事實三應補充「 扣得代幣一千六百二十枚」,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則均引 用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吳建明另於「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至九十九年七月 五日間,在高雄市鳳山區○○○路六六號一樓界陽超商(五 福商行)擺設電子遊戲機,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九十 九年六月十日至九十九年七月五日間,在高雄市○○區○○ 路六六之一號OM超商(雷霆商行)擺設電子遊戲機,經營 電子遊戲場業。」,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九十二年十二 月八日以九十九年度審易字第四六五七號判決,各處有期徒 刑五月在案,尚未確定,有上開判決在卷可查(本院易字卷 第三四至三八頁);又於「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至九十九 年七月二十九日間,在高雄市○○區○○路七三之八號賓果 超商擺設電子遊戲機,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九十九年



七月三十一日至九十九年八月三日間,在高雄市○○區○○ 路與澄清路口大友釣蝦場(附設KTV)櫃台旁擺設電子遊 戲機,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至 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間,在高雄市○○區○○路二八五、 二八七號界陽超商(德電商行)擺設電子遊戲機,經營電子 遊戲場業。」、「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至九十九年八月二 十五日間,在高雄市○○區○○路二八五、二八七號界陽超 商(德電商行)後包廂內擺設電子遊戲機,經營電子遊戲場 業。」,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九年九 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八五三四、二八五四二、 二八五四三、二八六○三、二八六○七、二八九五八號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在案,亦有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卷足參 (本院偵字卷第二一至二五頁)。上開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 理條例犯行時間雖與本件五次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犯 行時間互有重疊,然擺設地點並無同一,顯係基於各別之犯 意而為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犯行,並無同一犯行,而 重覆起訴之問題,本院自得就本案為實體之審理,附此敘明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 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 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 第八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
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扣案電子遊戲機具名稱及其他物品名稱 │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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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賽馬 │2台(含IC板5塊)。 │
├──┼──────────────────┼──────────┤
│ 2 │超悟空 │1台(內含IC板1塊) │
├──┼──────────────────┼──────────┤
│ 3 │大聯盟 │1台(內含IC板1塊) │
├──┼──────────────────┼──────────┤
│ 4 │大舞台 │1台(內含IC板1塊) │
├──┼──────────────────┼──────────┤
│ 5 │代幣 │272枚 │
└──┴──────────────────┴──────────┘
附表二
┌──┬──────────────────┬──────────┐
│編號│扣案電子遊戲機具名稱及其他物品名稱 │ 數量 │
├──┼──────────────────┼──────────┤
│ 1 │魔法球 │1台(內含IC板1塊)。│
├──┼──────────────────┼──────────┤
│ 2 │賽馬雙人座 │1台(內含IC板2塊) │
├──┼──────────────────┼──────────┤
│ 3 │金象王 │1台(內含IC板1塊) │
├──┼──────────────────┼──────────┤
│ 4 │大舞台 │1台(內含IC板1塊) │
├──┼──────────────────┼──────────┤
│ 5 │彩金大聯盟 │1台(內含IC板1塊) │
├──┼──────────────────┼──────────┤
│ 6 │滿貫大亨 │1台(內含IC板1塊) │
├──┼──────────────────┼──────────┤
│ 7 │代幣 │794枚 │
└──┴──────────────────┴──────────┘
附表三
┌──┬──────────────────┬──────────┐
│編號│扣案電子遊戲機具名稱及其他物品名稱 │ 數量 │
├──┼──────────────────┼──────────┤
│ 1 │賽馬 │2台(內含IC板2塊)。│
├──┼──────────────────┼──────────┤
│ 2 │魔法球 │1台(內含IC板1塊) │
├──┼──────────────────┼──────────┤
│ 3 │大舞台 │1台(內含IC板1塊) │
├──┼──────────────────┼──────────┤
│ 4 │大聯盟 │1台(內含IC板1塊) │
├──┼──────────────────┼──────────┤




│ 5 │滿貫大亨 │1台(內含IC板1塊) │
├──┼──────────────────┼──────────┤
│ 6 │代幣 │1620枚 │
└──┴──────────────────┴──────────┘
附表四
┌──┬──────────────────┬──────────┐
│編號│扣案電子遊戲機具名稱及其他物品名稱 │ 數量 │
├──┼──────────────────┼──────────┤
│ 1 │滿貫大亨 │1台(內含IC板1塊) │
├──┼──────────────────┼──────────┤
│ 2 │魔法球 │1台(內含IC板1塊) │
├──┼──────────────────┼──────────┤
│ 3 │代幣 │78枚 │
└──┴──────────────────┴──────────┘
附表五
┌──┬──────────────────┬──────────┐
│編號│扣案電子遊戲機具名稱及其他物品名稱 │ 數量 │
├──┼──────────────────┼──────────┤
│ 1 │超悟空 │1台(內含IC板1塊) │
├──┼──────────────────┼──────────┤
│ 2 │雙人賽馬 │1台(內含IC板2塊)。│
├──┼──────────────────┼──────────┤
│ 3 │滿貫大亨 │1台(內含IC板1塊) │
├──┼──────────────────┼──────────┤
│ 4 │大聯盟 │1台(內含IC板1塊) │
├──┼──────────────────┼──────────┤
│ 5 │大舞台 │1台(內含IC板1塊) │
├──┼──────────────────┼──────────┤
│ 6 │代幣 │23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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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