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禁字第二六號
聲 請 人 廖梅妹
代 理 人 陳景新律師
相 對 人 魏建勇
右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聲請禁治產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所為之裁定,
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理由欄第二頁第十行於「負責養護及治療魏建『男』之身體」之記載,應更正為「負責養護及治療魏建『勇』之身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吳振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尤旗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