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93號
TPDV,99,重訴,93,2011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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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93號
原   告 德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國星
訴訟代理人 陳世英律師
複 代理人 楊美玲律師
      林矜婷律師
被   告 萬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烈
訴訟代理人 陳峰富律師
      張簡勵如律師
      施汎泉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博駿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三月八日下午三時整,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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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