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93號原 告 德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國星訴訟代理人 陳世英律師複 代理人 楊美玲律師 林矜婷律師被 告 萬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烈訴訟代理人 陳峰富律師 張簡勵如律師 施汎泉律師複 代理人 黃博駿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明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三月八日下午三時整,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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