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816號原 告 陳捷鑫訴訟代理人 張智剛律師 陳秀冬被 告 陳建任訴訟代理人 黃景安律師被 告 陳賜福 陳宜雄 陳進興 陳捷楨 陳奇達 陳奇濬 陳聯益 陳煥文 陳煥昌 陳根藤 陳國富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興偉律師複代理人 趙懷琪律師被 告 陳捷陞 陳仁展 陳榮元 陳捷盛 陳敏聰 陳婕 陳義博 陳文哲 之2 陳奎龍 陳嘉鴻 陳璋麟 陳德河 陳聯枝 陳金聰 陳金隆 陳金砂 陳茂祥 陳茂仁上十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玉楚律師被 告 陳克明 陳瑞裕(原名陳雲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份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二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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