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房份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816號
TPDV,99,重訴,816,2011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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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816號
原   告 陳捷鑫
訴訟代理人 張智剛律師
      陳秀冬
被   告 陳建任
訴訟代理人 黃景安律師
被   告 陳賜福
      陳宜雄
      陳進興
      陳捷楨
      陳奇達
      陳奇濬
      陳聯益
      陳煥文
      陳煥昌
      陳根藤
      陳國富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趙興偉律師
複代理人  趙懷琪律師
被   告 陳捷陞
      陳仁展
      陳榮元
      陳捷盛
      陳敏聰
      陳婕
      陳義博
      陳文哲
            之2
      陳奎龍
      陳嘉鴻
      陳璋麟
      陳德河
      陳聯枝
      陳金聰
      陳金隆
      陳金砂
      陳茂祥
      陳茂仁
上十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玉楚律師
被   告 陳克明
      陳瑞裕(原名陳雲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份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二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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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