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513號
TPDV,99,重訴,513,2011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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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13號
原   告 元以平
      徐培夏
      徐劍國
      韓嘉璧
      張舫怡
      張美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麗紅律師
被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魏江爐
被   告 丁子傑
      尤麗萍
      賴怡君
      唐忠豪
      丁淑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卓家立律師
      王歧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三月三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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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