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13號原 告 元以平 徐培夏 徐劍國 韓嘉璧 張舫怡 張美美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麗紅律師被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建平人訴訟代理人 魏江爐被 告 丁子傑 尤麗萍 賴怡君 唐忠豪 丁淑芬共 同訴訟代理人 卓家立律師 王歧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三月三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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