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標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369號
TPDV,99,重訴,369,2011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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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69號
上 訴 人 三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畢孟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內政部警政署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369 號
請求返還押標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72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9,014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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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