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69號
上 訴 人 三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畢孟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內政部警政署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369 號
請求返還押標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72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9,014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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