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22號
原 告 潤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致賢
訴訟代理人 羅惠民律師
被 告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張哲揚
訴訟代理人 陳雅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建上更㈡字第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 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 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89 年度台抗字第476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雙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雙全公司)對被告之新臺幣1,066萬998元工程款債權存在事 件,該債權前經雙全公司對被告提起給付工程款訴訟,業經 本院90年度重訴字第2023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重上字第 411號、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227號、臺灣高等法院95 度年建上更㈠字第36號、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596號、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建上更㈡字第5號事件判決駁回雙全公 司之訴在案,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因本件確認訴訟之認定 與上揭給付工程款民事事件結果相關,且給付工程款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為避免裁判歧 異,本院認在99年度建上更㈡字第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給付 工程款事件確定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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