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99年度,12號
TPDV,99,重勞訴,12,20110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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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李淑美
      謝青樺
      黃孝宇
      黃婕溱
      陳美溱即陳美珍
      林峻廷
      王蕉怦
      顏明興
      王嫁華
      黃湘榆
      顏子發
兼上十一人 許土水
共同訴訟代理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保誠人壽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壹仟肆佰零肆萬陸仟肆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
拾萬叁仟肆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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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保誠人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