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更一字,99年度,10號
TPDV,99,訴更一,10,2011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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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更一字第10號
原   告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爾祺
訴訟代理人 陳膺旭
      顧立雄律師
      范瑞華律師
      周廷翰律師
被   告 金和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杜美秀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杜瑜庭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上列三人共
同複代理人 林家弘  住臺北市大安區○○○路○段121 號
           3樓之2
      王世豪律師
被   告 冼偉材  住臺南市○○區○○路3段400巷29號6
           樓(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陳美慧  住同上(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14號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杜美秀杜瑜庭陳美慧共同製作 不實之要保書,對其為詐欺行為,致原告受有損害,而被告 金和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冼偉材則因前開被告等人之侵權 行為負有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被告杜美秀杜瑜庭陳美慧 等人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庭以 98年度訴字第714號案件審理中,則前開被告是否涉有相關 犯罪事實,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本院認有裁定 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月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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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和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