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更一字第10號
原 告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爾祺
訴訟代理人 陳膺旭
顧立雄律師
范瑞華律師
周廷翰律師
被 告 金和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杜美秀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杜瑜庭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上列三人共
同複代理人 林家弘 住臺北市大安區○○○路○段121 號
3樓之2
王世豪律師
被 告 冼偉材 住臺南市○○區○○路3段400巷29號6
樓(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陳美慧 住同上(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14號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杜美秀、杜瑜庭、陳美慧共同製作 不實之要保書,對其為詐欺行為,致原告受有損害,而被告 金和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冼偉材則因前開被告等人之侵權 行為負有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被告杜美秀、杜瑜庭、陳美慧 等人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庭以 98年度訴字第714號案件審理中,則前開被告是否涉有相關 犯罪事實,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本院認有裁定 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月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