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4739號
原 告 鎧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吉榮
訴訟代理人 郭清世
蔡馨誼
被 告 全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青青
訴訟代理人 李碧璇
張泰昌律師
複 代理人 李詩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5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貳仟玖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叁仟叁佰柒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自民國97年9月1日起陸續向伊購買對講機及監視器材等 多項產品,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962,914 元,被告法 定代理人周青青之弟即訴外人周元樸並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 7 紙(下合稱系爭本票),為前開貨款之付款工具。詎被告 僅給付部分貨款,尚欠1,242,914 元之貨款未給付,爰依兩 造間之買賣契約,請求被告給付貨款等語。
㈡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242,914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告則抗辯:
㈠伊自97年9月1日起陸續向原告購買對講機及監視器材等貨物 ,貨款共計1,702,839元,伊並簽發面額計1,702,839元之支 票2 紙用以支付貨款。嗣因伊週轉不靈,周元樸為免該等支 票遭銀行退票致影響伊信用,遂應原告之要求,簽發系爭本 票予原告,以代伊支付貨款。惟周元樸嗣經核對兩造帳務明 細後,始知悉伊積欠原告之貨款僅為前揭支票2 紙之總額即 1,702,839元,且伊已陸續清償原告720,000元,是伊尚積欠 原告之貨款應僅為982,839元等語。
㈡聲明為:原告之訴駁回。
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
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367條、第233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向其購買貨物,惟被告僅給付部分貨 款720,000 元等情,業據提出與陳述相符之銷貨單、客戶對 帳單等件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堪予信實。被告雖辯稱其 向原告購買貨物之貨款總額應僅為1,702,839 元云云,惟查 :原告主張被告向其購買貨物之貨款共計1,962,914 元,業 據提出周元樸簽立之切結書及系爭本票為證,被告抗辯金額 有誤,對此利己事實應負舉證之責(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 段參照),惟其僅以前詞置辯,未能舉證以實其說,所辯實 難遽採,應認原告主張之貨款總額為真。
㈡準此,原告依據兩造間之買賣契約,訴請被告給付貨款1,24 2,914元,並加計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99年7月2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附表:
┌──┬──────┬─────────┬──────┬──────┐
│編號│ 發 票 日 │ 金額(新臺幣) │本 票 號 碼 │ 到 期 日 │
├──┼──────┼─────────┼──────┼──────┤
│ ⒈ │98年3 月31日│ 300,000元 │ TH0000000 │98年7 月1 日│
├──┼──────┼─────────┼──────┼──────┤
│ ⒉ │98年3 月31日│ 300,000元 │ TH0000000 │98年8 月1 日│
├──┼──────┼─────────┼──────┼──────┤
│ ⒊ │98年3 月31日│ 300,000元 │ TH0000000 │98年9 月1 日│
├──┼──────┼─────────┼──────┼──────┤
│ ⒋ │98年3 月31日│ 300,000元 │ TH0000000 │98年10月31日│
├──┼──────┼─────────┼──────┼──────┤
│ ⒌ │98年3 月31日│ 300,000元 │ TH0000000 │98年10月1 日│
├──┼──────┼─────────┼──────┼──────┤
│ ⒍ │98年3 月31日│ 300,000元 │ TH0000000 │98年12月1 日│
├──┼──────┼─────────┼──────┼──────┤
│ ⒎ │98年3 月31日│ 142,914元 │ TH0000000 │99年1 月1 日│
├──┼──────┼─────────┼──────┼──────┤
│ │ │合計:1,942,914元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